首页法规库 ›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
返回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1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取得按成本计量,发出按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

三、条文释义

(一)范围

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含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有关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很可能流入、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计量

取得按成本计量(购价、税费、运输等);发出按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四)盘点

毁损变质或陈旧过时的存货按规定处理,盘盈盘亏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科目。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法规全文)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