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6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范政府会计主体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区别于存货
三、条文释义
(一)范围
规范政府会计主体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政府储备物资指政府为满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储备的物资(如粮食、药品、救灾物资等),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并储备。
(二)确认
政府储备物资在满足:相关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时确认。
(三)初始计量
取得按成本计量(采购价、税费、运杂费、仓储费等);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按评估或公允价值;盘盈按重置成本。
(四)发出与轮换
发出按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储备物资轮换、动用、报废按规定处理,相关损益计入当期。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