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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1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取得按成本计量,发出按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等)。
  2. 适用对象:材料、产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
  3. 适用内容:确认、初始与发出计量、期末计价、披露。
  4. 说明:本准则为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1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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