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1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主体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取得按成本计量,发出按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等)。
- 适用对象:材料、产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
- 适用内容:确认、初始与发出计量、期末计价、披露。
- 说明:本准则为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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