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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202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核心要点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
  •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申报(相关条款)。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亦在规制之列(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三条(垄断行为)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第十三条(横向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

(三)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协议。

(四)第十七条(滥用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公平高价/低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五)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

包括合并、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达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应事先申报。

(六)第二十一条(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

(七)第四十六条(宽大处理)

垄断协议成员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减免处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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