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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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核心要点
-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关条款)。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相关条款)。
- 保险公司应提取各项准备金,并依法办理再保险(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第十条(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成立。
(三)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第十六条(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
(五)第二十三条(理赔)
保险人收到理赔请求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30日内核定,属保险责任的应履行赔偿义务。
(六)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须经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
(七)第一百一十四条(监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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