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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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条)。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或单位缴纳(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险种)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生育已逐步合并实施)。
(二)第十条(职工参保)
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或分别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由单位个人共缴,工伤生育由单位缴)。
(三)第十六条(养老领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第二十七条(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法定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待遇。
(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伤残/工亡待遇。
(六)第四十五条(失业金)
失业前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失业保险金。
(七)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社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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