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核心要点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条)。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或单位缴纳(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和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 适用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 不适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养老保险依特别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保依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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