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2013年、2018年、2023年修订(2023年修订版自2024年7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二、核心要点
- 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 2023年修订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董监高责任、股东权利保护等内容(2024年7月1日施行)。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三)第二十六条(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
(四)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可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五)第三十四条(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
(六)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七)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八)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
减少注册资本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按程序办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