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通过,2023修订,2024施行)
一、概念解析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二、核心要点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散清算」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解散事由(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章程期满、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判决解散等事由解散。
(二)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二条)
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确定人员组成,逾期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三)清算职责(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处理未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登记。
(四)注销(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制作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申请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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