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通过,2023修订,2024施行)
一、概念解析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二、核心要点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监高」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任职资格(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存在特定情形(如经济犯罪未逾五年、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
(二)忠实义务(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监高应忠实勤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关联交易谋私、篡夺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违反所得收入归公司。
(三)禁止行为
不得收受贿赂、违法担保、违规借贷等。
(四)责任追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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