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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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核心要点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五条)。
- 各级政府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相关规定)。
-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相关规定)。
- 预算、决算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三条(预算级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
(二)第四条(原则)
预算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第二十七条(预算内容)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收入含税收、非税、债务、转移性收入;支出按功能和经济分类。
(四)第三十二条(编制)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编制本级预算草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衔接。
(五)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批;经人大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第五十五条(执行)
预算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
(七)第七十六条(决算)
年度终了,编制决算草案,按预算审批程序由人大审批。
(八)第十四条(公开)
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应依法公开。
(九)第六十六条(监督)
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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