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核心要点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五条)。
- 各级政府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相关规定)。
-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相关规定)。
- 预算、决算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五级预算),以及编制、审批、执行、监督预算的机关。
- 适用内容: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与公开。
- 不适用:国有企业财务计划、社保基金等依专门规定管理,不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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