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本法所称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二条)。
  •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四条)。
  •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票据种类)

本法所称票据为汇票、本票、支票。

(二)第四条(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并签章,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付款。

(三)第十三条(无因性)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恶意取得除外)。

(四)第二十七条(背书)

持票人可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背书应连续,以证明权利。

(五)第三十八条(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为承兑。

(六)第四十五条(保证)

汇票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可为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

(七)第六十一条(追索权)

汇票被拒付(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八)第七十六条(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法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