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通过,2004修正)
一、概念解析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核心要点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追索情形(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责令终止业务,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二)追索对象(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可不按顺序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之一或数人行使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其前手再追索。
(三)追索金额(第七十条)
包括被拒付金额、利息及取得拒绝证明和发通知的费用。
(四)期限
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付款并通知,否则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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