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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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通过,2004修正)
一、概念解析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核心要点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支票定义(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必要记载(第八十四条)
须记载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一则无效(收款人可授权补记)。
(三)空头支票(第八十七条)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
(四)付款
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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