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通过,2004修正)
一、概念解析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核心要点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行为」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票据行为(第二条、第十条)
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二)签章效力(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人依文义担责。
(三)背书(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应连续,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四)保证(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对合法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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