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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本法所称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二条)。
  •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四条)。
  •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对象: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
  3. 适用主体: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4. 不适用:商业本票以外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涉外票据依国际条约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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