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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202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核心要点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
  •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申报(相关条款)。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亦在规制之列(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竞争有排除限制影响的。
  2. 适用主体:经营者(含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
  3. 适用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4. 不适用:依法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联合等依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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