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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纳税人,税率为20%,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8年1月1日起由《烟叶税法》取代。

二、核心要点

  •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纳税人,税率为20%,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8年1月1日起由《烟叶税法》取代。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纳税人(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通常指烟草公司)。

(二)征税对象与税率(第三条至第四条)

烟叶税以收购的烟叶为征税对象,税率20%,计税依据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加价外补贴)。

(三)应纳税额(第五条)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价款和价外补贴。

(四)征收管理(第六条至第九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当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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