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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二)第二条(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产权所有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纠纷未解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三)第三条(税率与计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1.2%;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四)第四条(按原值计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定。

(五)第五条(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第六条(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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