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二)第二条(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产权所有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纠纷未解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三)第三条(税率与计税)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1.2%;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四)第四条(按原值计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定。
(五)第五条(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第六条(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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