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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 适用主体: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3. 适用对象:经营性及出租房产(含企业、单位房产)。
  4. 不适用:农村房产不征;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第五条);免税单位自用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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