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对城镇经营性房产按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种(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二、核心要点
- 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第一条)。
- 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1.2%(第四条)。
- 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12%(第四条)。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第五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适用主体: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 适用对象:经营性及出租房产(含企业、单位房产)。
- 不适用:农村房产不征;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第五条);免税单位自用房产免税。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