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二、核心要点
-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法定免税(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营业用房产
免税限于"自用",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仍应纳税。
(四)其他免税
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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