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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二、核心要点

  •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减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法定免税(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营业用房产

免税限于"自用",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仍应纳税。

(四)其他免税

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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