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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3),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第691号(2017)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行政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

二、核心要点

  •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一条)。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四条)。
  •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3%(2020年起阶段性减按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3年第1号)。
  • 税率结构经2019年调整:销售货物劳务等13%、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等9%、现代服务等6%、出口零税率(第二条,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第十五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征税范围)

在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范围扩展)。

(二)第二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标或自愿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第三条(税率与征收率)

原条例税率17%、13%、11%、6%等;2019年起调整为13%、9%、6%,小规模征收率3%(现行政策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准)。

(四)第四条(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销售额×税率,进项为购进货物服务等已付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

(五)第五条(小规模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

(六)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七)第十五条(免税项目)

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八)第十七条(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财政部规定起征点的免征;达到的全额计算。

(九)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凭证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当天。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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