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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1993),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第四条、第七条)。
  •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第三条(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不含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的特定情形,赠与限于非公益等征税)。

(三)第四条(增值额与扣除)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房企加计20%)。

(四)第七条(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30%;50%—100%部分40%;100%—200%部分50%;超200%部分60%。

(五)第八条(减免)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六)第九条(预征与清算)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可预征,待项目竣工后清算。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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