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二、核心要点
-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增值额定义(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二)转让收入(第五条)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全部经济利益。
(三)扣除项目(第六条)
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计算
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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