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二、核心要点
-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清算」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清算情形(实施细则)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核定征收
不符合清算条件或拒不清算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三)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
(四)预征与清算
开发期间按预征率预缴,达到清算条件后清算多退少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