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第四条、第七条)。
-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情形: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
- 不适用:继承、赠与(特定无偿转让)等不征;法定减免依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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