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 类型:法规全文

一、概念解析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纳税人,税率为20%,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8年1月1日起由《烟叶税法》取代。

二、核心要点

  •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纳税人,税率为20%,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8年1月1日起由《烟叶税法》取代。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