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征税范围)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消费税。
(二)第二条(税目)
消费税税目含:烟、酒及酒精、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税目税率表附后)。
(三)第三条(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从价+从量)办法。
(四)第四条(纳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单一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五)第五条(应纳税额)
从价=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从价+从量。
(六)第七条(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七)第八条(进口)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
(八)第九条(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九)第十二条(出口)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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