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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1993),国务院令第539号(2008)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征税范围)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消费税。

(二)第二条(税目)

消费税税目含:烟、酒及酒精、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税目税率表附后)。

(三)第三条(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从价+从量)办法。

(四)第四条(纳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单一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五)第五条(应纳税额)

从价=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从价+从量。

(六)第七条(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七)第八条(进口)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

(八)第九条(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九)第十二条(出口)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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