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发挥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 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复合计税(第五条)。
-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第十一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部分在零售环节)。
- 税目限制:仅对条例列明的消费税税目征收,非列明消费品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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