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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3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固定资产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
  • 折旧方法合理确定,提足折旧仍使用的不再提

三、条文释义

(一)范围

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一年、单位价值达标且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房屋、设备、文物等)。

(二)确认

同时满足:有关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

(三)初始计量

购入按成本(价款、税费、运费、安装调试);自建按达到预定可使用前必要支出;无偿调入按评估或公允价值。

(四)折旧与处置

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等不计提);处置净损益计入当期。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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