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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21年发布,就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亏损合同判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销售等作解释。

(二)资金集中管理(第一条)

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或内部资金池归集资金的,应区分成员单位存入财务公司的存款、集团内资金调拨在合并报表中的列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归集交易在合并层面抵销。

(三)亏损合同(第二条)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判断时应考虑合同标的与履约成本。

(四)试运行销售(第三条)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相关收入成本不得冲减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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