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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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21年发布,就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亏损合同判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销售等作解释。
(二)资金集中管理(第一条)
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或内部资金池归集资金的,应区分成员单位存入财务公司的存款、集团内资金调拨在合并报表中的列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归集交易在合并层面抵销。
(三)亏损合同(第二条)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判断时应考虑合同标的与履约成本。
(四)试运行销售(第三条)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相关收入成本不得冲减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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