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条文释义

(一)总体定位

财政部2015年发布,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等作解释。

(二)一般风险准备(第一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当期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

(三)保险合同(第二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约,按保险合同相关准则处理;保费收入确认、准备金计量、原保险与再保险区分等遵循对应准则。

(四)计提与列报

一般风险准备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借记利润分配、贷记一般风险准备。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法规全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