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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
3 号,以下简称第 4 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 4 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
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
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 4 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
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
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
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
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
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
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
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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