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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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 3 号,以下简称第 4 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 4 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 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 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 4 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 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 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 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 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 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 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 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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