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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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 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 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 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 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6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关 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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