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返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直接与投保人订立)的会计处理。

(二)保费收入

分期收取保费的,按合同约定的份额分期确认;一次性收取且承担风险的,在承担风险期间确认保费收入。

(三)准备金

保险人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第九至十四条)。

(四)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应赔付的,按条款计算并确认赔付支出。

(五)损益

保费收入减赔付、提取准备金、费用等确认保险业务损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法规全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