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直接与投保人订立)的会计处理。
(二)保费收入
分期收取保费的,按合同约定的份额分期确认;一次性收取且承担风险的,在承担风险期间确认保费收入。
(三)准备金
保险人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第九至十四条)。
(四)赔付
发生保险事故应赔付的,按条款计算并确认赔付支出。
(五)损益
保费收入减赔付、提取准备金、费用等确认保险业务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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