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保险人)。
- 适用对象:原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直接订立),区别于再保险合同。
- 适用内容:保费收入确认、各项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损益。
- 衔接:再保险合同按第26号;小企业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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