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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保险人)。
  2. 适用对象:原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直接订立),区别于再保险合同。
  3. 适用内容:保费收入确认、各项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损益。
  4. 衔接:再保险合同按第26号;小企业不涉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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