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原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 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与准备金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规范保险人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不含再保险。
(二)保险合同分类(第三条至第六条)
分保险人与投保人转移重大风险和不转移重大风险(如具有投资成分)的合同;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分拆。
(三)保费收入(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非寿险保费在保险合同开始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寿险按保险期分期确认;分入保费按约定。
(四)准备与列报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决赔款准备等,财务报表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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