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再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再保险合同分出人、分入人的会计处理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规范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业务(再保险接受人)。
(二)再保险分出人(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分出人不应终止确认原保险合同,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单独确认;摊回的准备金、赔付成本等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损益。
(三)再保险接受人(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接受人应确认分入保费及相关准备金;分保赔款、分保费用按合同约定确认;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分保未决赔款准备。
(四)列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披露分入、分出业务的主要信息。
(五)衔接(第二十四条)
与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配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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