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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再保险合同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再保险合同分出人、分入人的会计处理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规范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业务(再保险接受人)。

(二)再保险分出人(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分出人不应终止确认原保险合同,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单独确认;摊回的准备金、赔付成本等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损益。

(三)再保险接受人(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接受人应确认分入保费及相关准备金;分保赔款、分保费用按合同约定确认;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分保未决赔款准备。

(四)列报(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披露分入、分出业务的主要信息。

(五)衔接(第二十四条)

与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配套适用。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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