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
- 经济性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必须签书面合同吗?
A: 应订书面合同;超1月不满1年未订的付2倍工资(第十、八十二条)。
Q2:试用期怎么定?
A: 3月以下不得约定;1年以下不超1月;3年以下不超2月;3年以上不超6月(第十九条)。
Q3:员工能随时辞职吗?
A: 提前30日(试用3日)书面通知可解除(第三十七条)。
Q4:哪些情形有经济补偿?
A: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法定情形、合同终止等,按年限每满1年1月(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Q5:经济性裁员条件?
A: 裁20人以上或占10%以上,须说明并报告(第四十一条)。
Q6:劳务派遣适用吗?
A: 适用,并有专门章节规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第五章第二节)。
Q7:违法解除怎么赔?
A: 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并或按经济补偿2倍支付赔偿金。
Q8:非全日制用工?
A: 可口头协议、不约定试用期、 hourly 计酬,双方可随时终止(非全日制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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