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
  • 经济性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相关条款)。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
  • 2012年修正。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2年,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