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可申请破产?

A: 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清算责任的人(第七条)。

Q2:破产原因?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

Q3:清偿顺序?

A: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Q4:重整是什么?

A: 通过重整计划调整债务经营、挽救企业的程序(第七十条)。

Q5:债权人会议干嘛?

A: 审议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第五十九条)。

Q6:个人能破产吗?

A: 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破产依试点地区专门规定。

Q7:和解与清算区别?

A: 和解是债务人提出协议减免延期偿债;清算是变价分配后注销(第九十五条、清算章)。

Q8:债权申报期限?

A: 法院公告起30日至3个月内申报(第四十五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要点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