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可申请?
A: 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第七条)。
Q2:破产原因?
A: 不能清偿到期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
Q3:法院多久裁定?
A: 债权人申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第十至十一条)。
Q4:受理效力?
A: 保全解除、诉讼中止、个别清偿无效(受理条款)。
Q5:债务人异议?
A: 收到通知七日内可提异议(第十条)。
Q6:本页讲什么?
A: 企业破产法申请受理专题(说明条款)。
Q7:清算人申请?
A: 解散未清算即发现资不抵债应申请(第七条)。
Q8:受理前清偿?
A: 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可撤销(撤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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