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何时清算?
A: 法院宣告破产后进入清算(第一百零七条)。
Q2:清偿顺序?
A: 费用共益→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三条)。
Q3:不足清偿?
A: 同一顺序按比例,不足支付费用则终结(不足条款)。
Q4:怎么变价?
A: 财产变价出售(第一百一十一条)。
Q5:终结条件?
A: 分配完毕或不足以支付费用(第一百二十条)。
Q6:本页讲什么?
A: 企业破产法清算专题(说明条款)。
Q7:担保债权?
A: 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按普通顺序(清偿条款)。
Q8:注销谁办?
A: 管理人持裁定办注销(终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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