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二、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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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07年6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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