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重整挽救企业
案情: 甲公司有挽救价值但暂时资金链断裂,申请重整。分析: 依第七十条,债务人可申请重整,通过经营方案恢复偿债能力。结论: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企业存续。
案例2:清偿顺序
案情: 乙公司破产,财产有限。分析: 依第一百一十三条,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结论: 按顺序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案例3:债权人申请
案情: 丙公司欠债权人大额到期债务不还,债权人申请破产。分析: 依第七条,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结论: 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