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清理债务。
- 第七条(申请):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第十三条(受理与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
-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自公告起30日—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
- 第七十条(重整):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不适用:自然人(个人破产依试点地区专门规定)、非营利法人等不当然适用;金融机构破产依特别规定。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破产原因(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主体(第七条):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清算中发现的依法提出申请。
- 受理效力(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第十六条),待履行合同由管理人决定,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可撤销;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无效。
- 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债权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最短)申报。
- 清偿顺序(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债权。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重整挽救企业
- 典型案例:清偿顺序
- 典型案例:债权人申请
- 高频问题:谁可申请破产?
- 高频问题:破产原因?
- 高频问题:清偿顺序?
- 高频问题:重整是什么?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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