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重整申请(第七十条):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
- 重整计划(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含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执行期限等,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执行。
- 和解(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前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 终止情形:重整或和解失败、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法院宣告破产。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
- 适用对象:破产程序中的重整与和解。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前申请重整(第七十条)。
-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可延期3个月(第七十九条)。
-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执行;和解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认可后生效(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
- 建立重整可行性评估与计划草案编制(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出资人、债权人协商与表决(相关条款)。
- 和解申请与协议执行(第九十五条及以后)。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申请重整
- 典型案例:计划通过
- 典型案例:和解执行
- 高频问题:谁申请重整?
- 高频问题:重整计划期限?
- 高频问题:和解怎么走?
- 高频问题:失败怎么办?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