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通过)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重整申请(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债权人可申请重整。
(二)重整计划(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含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执行期限等,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执行。
(三)和解(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前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四)终止情形
重整或和解失败、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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