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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 | 类型:条文释义

一、概念解析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二、核心要点

  • 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和解」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重整申请(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债权人可申请重整。

(二)重整计划(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含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执行期限等,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执行。

(三)和解(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前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四)终止情形

重整或和解失败、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法院宣告破产。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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