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
-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条)。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相关条款)。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清理债务。
(二)第七条(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第十三条(受理与指定管理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自公告起30日—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
(六)第七十条(重整)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七)第九十五条(和解)
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八)第一百一十三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职工债权;社保和欠税;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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